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被告 王士豪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
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