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語真 被告 劉水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716號(原:106年度交易字第4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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