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易字第1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