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樓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8月23日至121年8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91年8月27日②9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800,000元②5,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個人理財及週轉金貸款契約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15年②5年,自①91年8月27日起至106年8月27日②92年1月30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8年2月26日②98年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677,700元②4,972,7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奉主管機關核准於92年6月26日與國泰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344地號│建│││683│10000分之│丙○││││││││││││2311││├──┼───┼────┼───┼───┼─────┼─┼──┼──┼─────┼─────┼────┤│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345地號│建│││1034│10000分之│丙○││││││││││││2311││├──┼───┼────┼───┼───┼─────┼─┼──┼──┼─────┼─────┼────┤│003│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旱│││25│10000分之│丙○│││││││地號│││││231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1449│花蓮市○○○○○段│商業用、│1層1059.88│1193.23││││全部│乙○○││││路241號│0344、│鋼筋混凝│騎樓133.35│││││││││││0345│土造、││││││││││││地號│8層││││││││└──┴───┴─────┴────┴────┴──────┴────┴───┴───┴────┴───┴───┘
共同使用部分:民勤段00000-000建號、面積:1,27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分之93共同使用部分:民勤段00000-000建號、面積:92.5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