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269號抗告人 鍾春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鍾勇勝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院 高民禧 108家上269字第1130005845號回復陳情函,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所為民國113年5月7日院高民禧108家上269字第1130005845號函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黃珮禎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