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晉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晉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晉安(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記載誤繕及未完足部分,均經本院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的總和,上揭法律明文之定刑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7頁),將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刑,與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
377號受刑人所犯侮辱公署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之刑(見本院卷第141至149頁),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26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6月在案(見本院卷第25至30頁)。嗣因於111年1月14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刪除同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依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之規定,檢察官乃於剔除受刑人上開侮辱公署罪之罪刑後,就附表編號1至11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裁判宣告之刑,聲請合併定刑。則依前述法理,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226號裁定所定有期徒刑6年6月,於扣除受刑人上開侮辱公署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後(按:此處採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即不依該定刑比例核算此3月應寬減之數,而逕予寬減3月計算),所餘有期徒刑6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12、13之宣告刑(依序為有期徒刑10月、4月)之總和為有期徒刑7年5月,即形成本件定刑之外部性界限。
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戕
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所示之罪,如各該附表罪名欄所載,除編號4為(普通)竊盜未遂外,其餘則均屬加重竊盜,嚴重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另編號13之侵入住宅,則嚴重危害被害人之居住安全,所為均影響社會之安寧秩序;再者,考量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首次為107年5月30日(編號10),末次為108年8月8日(編號1),橫跨期間甚長,可見其有為竊盜犯行之惡性;並審酌本件定刑之犯罪類型分別為施用毒品、竊盜及侵入住宅等犯罪關係上之差異,應有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上開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受刑人現今年齡將近30歲之日後更生,暨其表示希望定刑在5年以內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劉晉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踰越牆垣竊盜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108年8月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23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1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4日109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1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2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4日109年3月11日備註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他字第326號、高檢署109年執字第9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884號編號34罪名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8年7月30日108年8月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64、22165、2325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64、22165、232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94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942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94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9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備註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599號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600號編號56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7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0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0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899號2.編號5、6之刑,曾經上開判決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899號2.編號5、6之刑,曾經上開判決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60、946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60、9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3日(撤回上訴)109年4月23日(撤回上訴)備註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7960號2.編號7、8之刑,曾經上開判決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7960號2.編號7、8之刑,曾經上開判決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91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8月9日107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99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聲請書誤載為「偵字」)字第1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48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51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9日109年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48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5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8日(撤回上訴)109年6月18日備註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968號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076號編號1112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6月4日108年7月2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42、299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04號109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04號109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11月2日(撤回上訴)備註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759號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09號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侵入住宅(聲請書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8年8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42、299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931(聲請書誤載為10931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9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5日備註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1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