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4號債權人 黃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文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聲請狀內容為「羅文欽應支付債權人 何合宏 」新台幣15萬元,與本件債權人黃國華有異),又併案處理執行係執行處之業務,請撤回該項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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