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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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林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順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早於昭和6年9月27日即已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