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乾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金蓮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2,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