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告 翁晨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1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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