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1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張漢明

被告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本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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