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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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蓋有原告「諧泰科技企業有
限公司」大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提起本件訴訟
,但起訴狀內僅有楊壽安之簽名,然未蓋用原告「諧泰科技
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