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如不服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