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7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七九九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小川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坐落高雄市○○區○○路○○○號四樓之京采大夏之區分
所有權人,其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止,積欠大樓管理費
計新台幣(下同)十萬零六百五十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置之不理,不為繳納
,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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