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934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違約金,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