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癸○○辛○○己○○丙○○壬○○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庚○○
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癸○○、辛○○、己○○、丙○○、壬○○、丁○○、庚○○、戊○○、甲○○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