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甲○○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家聲字第三十五號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曾美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