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侯學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2,378元│聲請人預繳。│├────────┼────────┼───────┤│公示送達登報費│1,000元│聲請人預繳。││││94年8月20日(││││300元)、94年││││11月10日(300││││元)、95年2月││││14日(400元)│├────────┴────────┴───────┤│以上合計83,378元,經依被告負擔比例(被告應連帶負擔││3/4)計算,被告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62534元(83378×││3/4=62534,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