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秀霞被告林伯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秀霞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伯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為:莊秀霞與 何卓芸 因故交惡多時,竟基於公然侮辱的故意,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晚上8時42分,在不詳地點,上網在其申請使用的臉書帳號中(FACEBOOK,使用名稱為「 莊莊 」),發布含「或是你用身體去換錢!還是用你的臭嘴巴去吸男人換錢的!」等文句的文章,並在該文章下方張貼何卓芸照片。林伯仲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104年6月3日下午6時56分,在不詳地點,上網在其申請使用的臉書帳號中(使用名稱為「伯仲」),發布含「幹破凌娘妳真的沒被鬼嚇過不知道怕,一天到晚說三道四騙小騙鼻裝可憐」等文句的文章,並在該文章下方張貼含有何卓芸照片之何卓芸臉書截圖。莊秀霞並承前犯意,於不詳日期下午9時25分,在林伯仲上開臉書貼文的留言中,發布「她很不要臉!先設計我再破壞我家庭跟我老公上床再害我離婚。」等內容;復於104年6月7日下午8時44分,在不詳地點,上網在其臉書帳號中,發布含「你跟他還真的很不要臉...吐死人了!也丟死你全家人的臉,真不要臉...丟盡你家全部人的臉。」等文句的文章,並在該文章下方張貼含何卓芸照片的何卓芸臉書截圖。莊秀霞、林伯仲上開分別在臉書發布之文章、訊息,均附有何卓芸之照片或臉書截圖,使加入為莊秀霞、林伯仲之臉書好友者上百人均可觀覽,並知悉所指之人為何卓芸,足以貶損何卓芸之名譽。
二、本案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莊秀霞與告訴人交惡多時的犯罪動機,被告莊秀霞接續於網路上對告訴人公然侮辱的次數為3次、用語低俗,對告訴人造成名譽貶損的程度,尚未取得告訴人諒解;被告林伯仲於網路上對告訴人公然侮辱的次數1次、用語、對告訴人造成名譽貶損的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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