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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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黃俊銘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 游翊晴 (原名 游佳雯 )告訴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乃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按(分見本院卷第
20、28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論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巧筠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