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亦添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亦添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纜線壹捆(重約捌公斤)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黃亦添明知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者,不得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竟為取得電線內之銅線出售圖利,於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鎮平村鎮平公墓內空地,無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情況下,露天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之批覆塑膠電纜線。 嗣為警 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查獲,並扣得上開已燃燒過之塑膠電纜線1捆(重約8公斤),始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黃亦添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稽查隊稽查工作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G號函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6張。
(三)扣案之塑膠電纜線1捆(重約8公斤)。
三、按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脂之電線電纜,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之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G號公告1份附卷可考。被告在無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下,露天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之被覆橡膠電纜線1捆,自屬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爰審酌被告任意燃燒該等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缺乏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之觀念,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電纜線1捆(重約8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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