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原告 呂美蒨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陸怡君 律師被告 呂賢妹
呂文弘 呂文聰 呂文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 律師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被告 黃暉寰
黃雅琳 黃貞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呂振玉 之存款於其死後遭盜領轉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至被繼承人 呂王 欵帳戶,再由被繼承人 呂王欵 留存130萬元,並轉匯220萬元、225萬元、225萬元予被告呂文弘、呂文聰、呂文智(下分別以姓名稱之),渠等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1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規定將前開款項返還予被繼承人呂振玉之全體繼承人,而聲明:㈠被繼承人呂王欵所遺遺產於130萬元範圍內應返還予被繼承人呂振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㈡呂文弘應返還220萬元予兩造即被繼承人呂振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及自家事追加暨準備㈡狀(下稱原告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呂文聰應返還225萬元予兩造即被繼承人呂振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及原告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呂文智應返還225萬元予兩造即被繼承人呂振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及自原告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被繼承人呂振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原告書狀所載方式分割;㈥被繼承人呂王欵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按原告書狀所載方式分割。原告前開聲明,係以一訴請求返還並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前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請求返還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萬元;聲明第五、六項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即以原告起訴時主張其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按其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主張呂文聰、呂文智分別獲贈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6號房屋及坐落土地應予歸扣,其價值暫以97年贈與前開不動產時之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3,492,791元(詳附表三),是聲明第五、六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569,382元【(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價額11,905,652元+原告主張應予歸扣部分之價額3,492,791元)×原告就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之應繼分1/7=2,199,778(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呂王欵遺產價額2,229,025元×原告就被繼承人呂王欵遺產之應繼分1/6=371,504,2,199,778+371,504=2,571,282】,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古罄瑄附表一: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範圍編號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下同)1中華郵政存款8,602元2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122元3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3,896,928元4被繼承人呂振玉死後遭盜領之農會存款8,000,000元合計11,905,652元附表二: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呂王欵遺產範圍編號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下同)備註1桃園區農會存款9,001元2臺灣銀行存款2,054元3中華郵政公司存款10,642元4老農津貼7,550元5被繼承人呂王欵繼承自被繼承人呂振玉之遺產價值2,199,778元暫以附表一所示金額加計特種贈與應予歸扣金額按被繼承人呂王欵應繼分比例計算,且此已含被繼承人呂王欵繼承之被繼承人呂振玉存款。合計2,229,025元附表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應予歸扣部分編號歸扣項目價值(新臺幣)計算式1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地1,984,675元97年房屋評定現值529,400元+97年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地價13,900元×土地面積3,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60/242393=1,984,675元2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地1,508,116元97年房屋評定現值529,700元+97年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地價3,900元×土地面積3,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50/242393=1,508,116元合計3,492,7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