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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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90號
原 告 台灣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煌
被 告 李建逸 即臻品空間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建逸即臻品空間設計給付新臺幣
211,558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李建逸即臻品空間設計為獨資
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者為其設立人即自然人李建逸,然被告
李建逸於起訴前之102年5月24日已死亡,有戶籍謄本1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56號卷第24頁),則
被告李建逸於死亡當日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原告於103年2月18日起訴無當事人能力之李建逸為被告
,其起訴自不合法,且此情形無法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