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相 對 人  郭堂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
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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