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622號
原   告  李丕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丕準
原   告  李丕榮
       李台紅
被   告  李丕屏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被告逾越其應有部分使
用收益兩造公同共有之房屋為由,請求被告按應繼分比例2/
8、1/8、1/8、1/8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則以並未使用收益上
開房屋,及各繼承人應繼分應各為1/7等語置辯。因兩造間
就應繼分爭議部分,現正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
登記等事件審理中;而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繼承登記
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是否成立
為據,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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