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44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自94年11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先後共計為4次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95年1月9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
二、被告雖以家中雙親均賴其扶養,且雙親所經營之店面生意亦賴其返家協助,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所述之情節,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而本院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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