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 蔡永信 即 宏信 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