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育琪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