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告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洪金 傳送達代收人 何莉麗 被告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卷存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即原、被告)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民事訴訟第二十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楊智守~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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