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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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永坤
陳西聰施建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永坤、陳西聰、施建生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900元(施永坤200元、陳西聰50元、施建生650元),均係被告3人所有並在賭博處所扣得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永坤、陳西聰、施建生3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23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嗣於100年9月5日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次查,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900元,屬被告3人所有並供賭博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3人 陳明 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及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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