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陳秀蜜
號被告 陳輝煌
號之1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麗玲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