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之住所「臺北市○○市○○路5段550巷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聲請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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