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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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40號上訴人 王復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素清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完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一、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7,650元。
二、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為法人,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為第三審之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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