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150號抗告人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陌嘉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裁判費之繳納為抗告程序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法繳納,其抗告程式即為不合法;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1)。而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駁回在案。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妙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