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台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仁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孫興啟 廖翊芬 被告 金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吳聖芬
李添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複代理人 呂昱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台鐵工程與系爭苗栗縣府工程,尚有再函詢是否完成驗收之必要。
三、被告所提系爭苗栗縣府工程若未終止契約,被告原應支出部分未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亦未計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保險費每噸100元之費用,且被告就系爭苗栗縣府工程已給付與原告工程款部分僅為百分之80。請被告於10日內依上開說明,另行提出終止契約與未終止契約支出之差額為何。
四、另被告就鼎大工程行鋼筋綁紮工資,除統一發票外,尚有何證據證明係因系爭苗栗縣府工程鋼筋綁紮之支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