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廷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26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周靜妮
書記官魏美騰通譯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世廷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盜版 任天堂 WII遊戲光碟2片、仿冒GBA遊戲卡匣)1個、仿冒之盜版遊戲硬碟1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魏美騰審判長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魏美騰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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