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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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周仲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26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73,223元(計算式:⑴系爭729地號土地部分:19,326元/平方公尺×26.6平方公尺=514,072元;⑵系爭730地號土地部分:
19,172元/平方公尺×112.62平方公尺=2,159,151元;⑶總計:
514,072元+2,159,151元=2,673,223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原告僅繳納14,266元,尚不足1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