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廖津儀 被告 簡水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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