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士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士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且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案件,犯罪時間則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至105年3月22日間,依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105年3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4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2日│度簡字第1640號│19日│度簡字第1640號│17日││││算1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4年1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4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防制條例│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3日│度簡字第1622號│28日│度簡字第1622號│31日│││(施用第│算1日││││││││二級毒品│││││││││)│││││││├─┼────┼───────────┼─────┼───────┼─────┼───────┼─────┤│3│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4年1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30日│度簡字第1924號│6日│度簡字第1924號│31日││││算1日││││││├─┼────┼───────────┼─────┼───────┼─────┼───────┼─────┤│4│竊盜│有期徒刑7月│104年11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23日│度審易字第803│5日│度審易字第803│31日││││││號││號││├─┼────┼───────────┼─────┼───────┼─────┼───────┼─────┤│5│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1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6│偽造文書│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1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7│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2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8│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2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9│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3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10│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3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1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3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12│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5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3日│度簡字第1532、│24日│度簡字第1532、│21日││││算1日││1533號││1533號││├─┼────┼───────────┼─────┼───────┼─────┼───────┼─────┤│1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5年3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防制條例│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0日10時25│度簡字第2729號│21日│度簡字第2729號│12日│││(施用第│算1日│分許採尿時│││││││二級毒品││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14│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105年3月│臺南地院105年│105年5月│臺南地院105年│105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7日│度簡字第994號│11日│度簡字第994號│17日││││算1日││││││├─┼────┼───────────┼─────┼───────┼─────┼───────┼─────┤│15│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5日│度簡字第2468號│23日│度簡字第2468號│19日││││算1日││││││├─┼────┼───────────┼─────┼───────┼─────┼───────┼─────┤│16│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5日│度簡字第2468號│23日│度簡字第2468號│19日││││算1日││││││├─┼────┼───────────┼─────┼───────┼─────┼───────┼─────┤│17│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5日│度簡字第2468號│23日│度簡字第2468號│19日││││算1日││││││├─┼────┼───────────┼─────┼───────┼─────┼───────┼─────┤│18│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5日│度簡字第2468號│23日│度簡字第2468號│19日││││算1日││││││├─┼────┼───────────┼─────┼───────┼─────┼───────┼─────┤│19│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1日│度簡字第2468號│23日│度簡字第2468號│19日││││算1日││││││├─┼────┼───────────┼─────┼───────┼─────┼───────┼─────┤│20│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105年3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8日│度簡字第2468號│23日│度簡字第2468號│19日││││算1日││││││├─┼────┼───────────┼─────┼───────┼─────┼───────┼─────┤│21│恐嚇取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104年1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6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9日│度簡字第2680號│24日│度簡字第2680號│19日││││算1日││││││├─┼────┼───────────┼─────┼───────┼─────┼───────┼─────┤│2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5年3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4日│度簡字第3301號│1日│度簡字第3301號│30日││││算1日││││││├─┼────┼───────────┼─────┼───────┼─────┼───────┼─────┤│23│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105年1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3日│度簡字第3635號│9日│度簡字第3635號│6日││││算1日││││││├─┼────┼───────────┼─────┼───────┼─────┼───────┼─────┤│24│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105年1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5日│度簡字第3635號│9日│度簡字第3635號│6日││││算1日││││││├─┼────┼───────────┼─────┼───────┼─────┼───────┼─────┤│25│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4日│度簡字第3635號│9日│度簡字第3635號│6日││││算1日││││││├─┼────┼───────────┼─────┼───────┼─────┼───────┼─────┤│26│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105年3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9日│度簡字第3635號│9日│度簡字第3635號│6日││││算1日││││││├─┼────┼───────────┼─────┼───────┼─────┼───────┼─────┤│27│恐嚇取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104年12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8月│高雄地院105年│105年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9日│度簡字第3635號│9日│度簡字第3635號│6日││││算1日││││││├─┼────┼───────────┼─────┼───────┼─────┼───────┼─────┤│28│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105年2月│高雄地院106年│106年3月│高雄地院106年│106年4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0日│度簡字第363號│22日│度簡字第363號│18日││││算1日││││││├─┴────┴───────────┴─────┴───────┴─────┴───────┴─────┤│備註:編號1至2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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