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752號
原 告 李至倫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滔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33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