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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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彭正育 訴訟代理人 吳建億 被告 潘堅松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予以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03年5月24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見本院卷第1頁)。嗣原告於104年12月1日準備程序以言詞更正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如附圖即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4年2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77.23平方公尺之平房、編號
B部分面積34.36平方公尺之鐵皮屋、編號C部分之圍籬拆除,並將附圖所示:編號A、B、C部分,合計面積111.59平方公尺(計算式:77.23+34.36=111.59)之土地返還原告(見本院卷第110頁)。則依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變更為457,519元(計算式:111.59X4,100=457,519)。是以,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