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芷伊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筱荷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友邦國際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芷伊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要件有二:㈠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繼續清償債務之行為;㈡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是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以上,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惟聲請人仍繼續向各債權銀行償還債務,總計各家債權銀行還款金額均已達債務總額20%以上,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
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裁定自98年3月27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3項規定,以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裁定自98年11月19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而於99年1月7日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裁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更生事件、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號更生之執行事件、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清算案件及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及到庭陳稱:對於聲請
人依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號更生之執行事件於98年5月21日所為並確定之債權表(下稱系爭債權表)之債權總額計算本件受償額之比例沒有意見;惟依系爭債權表計算,其受償額剛好達20%,顯見聲請人清償僅為符合得免責法律規定之最低門檻標準,未盡力清償。又聲請人現年僅44歲,仍具工作能力及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自受
不免責裁定後,陸續清償共新臺幣(下同)30,300元,如以清算開始當時之債權計算,受償金額未超過其債權額20%;聲請人免責無理由等語。
③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則未表示意見。
④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自受不免責裁定後,陸續清償共17,100元;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⑤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自受不免責裁
定後,陸續清償共20,000元,尚欠債務之餘額為79,525元等語。
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其債權金額為64,792
元,聲請人自受不免責裁定後,其經由強制執行程序於104年2月9日受償60,250元,雖已超過其債權總額之20%,仍應視他普通債權人是否均受償達債權額之20%以上等語。
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未表示意見。
㈢聲請人主張其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人所負債務分別如
系爭債權表即附表「債權額」欄所示;其自受不免責裁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債權人受償額」欄所示之金額,依此計算,聲請人已清償金額均已超過各相對人確定債權額20%以上(詳如附表「債權人受償額占債權額之比例」欄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債權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1月20日北院木103司執慧字第11012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均不爭執已受償至少有如附表「債權人受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又因相對人係自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時,即已申報各債權金額及利息,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製成系爭債權表,並予以公告確定。則依系爭債權表所示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總額,聲請人主張其自受不免責裁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債權人受償額」欄所示之金額,且依此計算,聲請人已清償金額均已超過各相對人確定債權額20%以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之20%,自非無據,堪認於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確有繼續清償債務,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
㈣另於更生程序中因法定事由(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
、第65條第1項)轉換為清算程序,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第1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時,因清算程序並未行清算債權之申報及確定程序,亦未為債權表編造並確定,債權人自未取得清算程序之債權表作為執行名義。其於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對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力,非無保護必要。惟該債權既經更生程序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關於該債權之存在、數額等項,有既判力。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清償該債務時,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不得為相反主張及認定。本件係因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3項規定,裁定自98年11月19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是上開清算程序並未行清算債權之申報及確定程序,亦未為債權表編造並確定;各相對人及聲請人既無由於上開清算程序行申報及異議程序,以確定清算債權,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張其債權總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日為基準,進而認聲請人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要件云云,將有礙聲請人聲請裁定免責之機會及其餘相對人公平受償之權益,實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與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之立法目的,尚難謂當。
㈤相對人再主張本件應斟酌聲請人原不免責事由即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情節云云。惟按修正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故10
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即規定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足當之。觀諸聲請人於97年12月18日聲請清算前2年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之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並無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之行為,此有相對人所提聲請人之消費明細等附於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卷可稽,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不符,是相對人前開主張,洵非可採。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之清算制度,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破產之特別程序,其目的在於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以使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會,故清算制度雖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立法意旨,乃為使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受不免責裁定之債務人,仍有獲得重建經濟之機會,自應從寬考量是否符合免責要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既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應免責情形,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他應不免責事由存在,是本件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債權額│債權人受│債權人受償額││權人│(新臺幣)│償額│佔債權額之比│││(A)│(C)│例(C÷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24,865元│65,000元│20.01%││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151,239元│30,300元│20.0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76,962元│35,500元│20.06%││股份有限公司(即│││││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受讓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5,160元│17,100元│20.08%││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99,525元│20,000元│20.10%││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8,374元│60,250元│100%││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44,210元│49,000元│20.06%││股份有限公司(即│││││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