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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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審理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林秋貴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查被告其後於101年8月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八卷第327、328頁)。故原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