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丁○○、丙○○、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丁○○、丙○○、乙○○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被告等均涉犯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年十月三日、十二月五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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