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即被告偽造貨幣案件,所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其本身具保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審理期間,被告逃匿未到案審理,且經本院拘提未獲,此有送達證書、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資料及司法警察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苗份警刑字第一三三八九號函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苗份警刑字第0九一000四一九七號函覆結果為:「經飭警前往拘提,未拘提到案」之報告書計二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確係逃匿屬實,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