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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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郭莉娜 被告 郭龍榮
郭龍鏗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9,875元【計算式:(第19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9,010元×土地面積100㎡×原告權利範圍1/4=2,725,25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
1,778,500元×1/4=444,625元)=3,16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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