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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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陳來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誠旅行社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澎湖分行│100年6月30日│12,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