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異議人沈文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文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沈文德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5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25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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