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美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美珠因為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就其中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手槍罪部分經撤回上訴確定、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上揭3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9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
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