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 黃柏清 上當事人與被告 陳崇騏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